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是根據《內閣部門運作條例》,為了規範和完善本國康樂部的職能和工作,保障和增進論壇和遊戲的運行穩定和科技進步,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國科技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內閣總理大臣,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
第二章 科技部的職能和工作
第四條 科技部的主要職能和工作是:
(一)提供論壇和遊戲的科技支持和服務,包括開發和維護論壇和遊戲的系統、平台、功能、工具等,保證論壇和遊戲的運行穩定和效率高。
(二)建立和管理論壇和遊戲的科技項目、科技政策、科技標準、科技評估等,提供論壇和遊戲的科技資金、科技設備、科技人員等,支持論壇和遊戲的科技研發和創新。
(三)制定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科技計劃、科技目標、科技任務、科技獎勵等,激勵和引導論壇和遊戲的科技進步和發展。
(四)組織和參與論壇和遊戲的科技活動、科技競賽、科技展覽、科技交流等,促進論壇和遊戲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五)處理和解決論壇和遊戲的科技相關的問題、爭議、投訴等,維護論壇和遊戲的科技秩序和公信力。
第三章 科技部的組織和人員
第五條 科技部由一位部門大臣、一至三位助理部門大臣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部門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由部門大臣任命。
第六條 科技部下設以下幾個科室,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內容:
(一)系統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系統工作,包括開發和維護論壇和遊戲的系統架構、系統功能、系統安全、系統優化等,管理和指導論壇和遊戲的系統工程師、系統測試員等,提供論壇和遊戲的系統更新、系統維護、系統故障等。
(二)平台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平台工作,包括開發和維護論壇和遊戲的平台界面、平台互動、平台兼容、平台擴展等,管理和指導論壇和遊戲的平台工程師、平台設計師等,提供論壇和遊戲的平台改版、平台反饋、平台問題等。
(三)功能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功能工作,包括開發和維護論壇和遊戲的功能模塊、功能效果、功能創新、功能優化等,管理和指導論壇和遊戲的功能工程師、功能測試員等,提供論壇和遊戲的功能新增、功能修改、功能故障等。
(四)工具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工具工作,包括開發和維護論壇和遊戲的工具軟件、工具硬件、工具應用、工具分享等,管理和指導論壇和遊戲的工具工程師、工具使用者等,提供論壇和遊戲的工具下載、工具安裝、工具教程等。
(五)服務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服務工作,包括提供論壇和遊戲的科技相關的客服、技術支持、意見收集、問題解決等,處理和解決論壇和遊戲的科技相關的問題、爭議、投訴等,提高論壇和遊戲的科技服務質量和玩家滿意度。
第四章 科技部的監督和責任
第七條 科技部受到《內閣部門運作條例》、國會、法院等其他機構的監督和制衡,必須遵守論壇和遊戲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對論壇和遊戲的玩家負責。
第八條 科技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必須定期向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報告其工作情況和成果,接受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的質詢和評估,並根據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的決議和建議,調整和改進其工作方針和措施。
第九條 科技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如有違反論壇和遊戲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或有失職、濫權、貪污等行為,將受到法院的審判和判決,並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停職、撤職、禁止參選等。
第十條 科技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如有不履行其職責,或有不服從內閣總理大臣指示,或有與其他內閣部門大臣發生衝突或不合作等行為,將受到國會的調查和監督,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解職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如有與本國其他的章程和規則不一致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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