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是根據《內閣部門運作條例》,為了規範和完善本國藝術部的職能和工作,保障和發展論壇和遊戲的藝術文化和藝術創新,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國藝術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內閣總理大臣,本條例的修改權屬於國會。
第二章 藝術部的職能和工作
藝術部的主要職能和工作是:
第四條 管理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事業、藝術制度、藝術資源等,提高論壇和遊戲的藝術水準和藝術品質。
第五條 制定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藝術計劃、藝術政策、藝術法規等,保障和發展論壇和遊戲的藝術文化和藝術創新。
第六條 組織和支持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人員、藝術機構進行藝術創作、藝術交流、藝術服務等,培養和激發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人才和藝術熱情。
第七條 組織和參與論壇和遊戲的藝術活動、競賽、交流等,增加論壇和遊戲的藝術影響力和藝術吸引力。
第八條 處理和解決論壇和遊戲的藝術相關的問題、爭議、投訴等,維護論壇和遊戲的藝術秩序和公信力。
第三章 藝術部的組織和人員
第九條 藝術部由一位部門大臣、一至三位助理部門大臣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部門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由部門大臣任命。
第十條 藝術部下設以下幾個科室,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內容:
(一)事業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事業工作,包括管理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事項、藝術文件、藝術記錄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藝術系統、藝術網站、藝術頻道等,向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人員、藝術機構提供藝術信息和藝術服務。
(二)制度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藝術制度工作,包括制定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藝術計劃、藝術政策、藝術法規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制度文件、制度公告、制度評估等,向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人員、藝術機構傳達和解釋藝術制度和藝術法規。
(三)資源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藝術資源工作,包括管理和執行論壇和遊戲的藝術資源,如人力、財力、物力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資源中心、資源合作、資源發佈等,向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人員、藝術機構提供和推薦藝術資源和服務。
(四)活動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活動工作,包括組織和舉辦論壇和遊戲的藝術活動、競賽、交流等,增加論壇和遊戲的藝術趣味和活躍度,管理和指導論壇和遊戲的活動組織者、活動參與者等,提供論壇和遊戲的活動通知、活動報名、活動獎勵等。
(五)創作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創作工作,包括組織和支持論壇和遊戲的藝術人員、藝術機構進行藝術創作、藝術交流、藝術服務等,並通過論壇和遊戲的創作中心、創作基金、創作平台等,向論壇和遊戲的玩家和公眾展示和推廣藝術創作和成果。
(六)服務科:負責論壇和遊戲的服務工作,包括提供論壇和遊戲的藝術相關的客服、技術支持、意見收集、問題解決等,處理和解決論壇和遊戲的藝術相關的問題、爭議、投訴等,提高論壇和遊戲的藝術服務質量和玩家滿意度。
第四章 藝術部的監督和責任
第十一條 藝術部受到《內閣部門運作條例》、國會、法院等其他機構的監督和制衡,必須遵守論壇和遊戲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對論壇和遊戲的玩家負責。
第十二條 藝術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必須定期向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報告其工作情況和成果,接受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的質詢和評估,並根據內閣總理大臣和國會的決議和建議,調整和改進其工作方針和措施。
第十三條 藝術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如有違反論壇和遊戲的法律法規、紀律規範、工作規範等,或有失職、濫權、貪污等行為,將受到法院的審判和判決,並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停職、撤職、禁止參選等。
第十四條 藝術部的部門大臣、助理部門大臣和工作人員如有不履行其職責,或有不服從內閣總理大臣指示,或有與其他內閣部門大臣發生衝突或不合作等行為,將受到監察院的調查和監督,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解職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藝術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如有與本國其他的章程和規則不一致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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