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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術機構牌照》範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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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3 01:19:20| 字數 3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根據《組織註冊法》的第四條提及,凡所有涉及學術機構的牌照發放均由教育部負責,而在本法的第十二條,申請者獲批發放牌照後,相關部門會根據標準發放牌照,故以下牌照內容是按法例所產生,具有合法性。

項目
內容
牌照名稱
學術機構牌照
組織名稱
-
組織類別
學術機構
註冊日期
-
有效期限
-
發證機關
教育部
發證人員
教育大臣 -
持牌人員
-
組織地址
大龍帝國神德小鎮麒麟大街  -
牌照使用
可以在本國境內合法開展學術研究、教育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
牌照更新
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教育部申請續領,並繳納相關費用。
牌照權利
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並依法履行義務。
牌照義務
應當遵守本國的憲法和法律,尊重本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從事或支持危害本國的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活動。
牌照禁止
不得濫用牌照,或以牌照為名從事與組織宗旨和業務範圍無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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