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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信息
立法日期2025-01-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內閣部門運作條例》制定,旨在規範內閣四大總司的職能和運作,確保各部門的協調與效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內政發展司、外交事務司、文化傳播司、司法監管司的總司司長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內閣總理大臣,修改權屬於國會。
第二章 總司職能
第四條 內政發展司的主要職能
- 統籌內政部、經濟部、科技部的工作
- 制定發展規劃和政策方針
- 協調各部門資源分配
- 監督重大項目執行
- 評估部門工作成效
第五條 外交事務司的主要職能
- 統籌外交部、公關部、康樂部的工作
- 制定外交戰略和政策方針
- 協調對外交流活動
- 處理重大外交事務
- 評估外交工作成效
第六條 文化傳播司的主要職能
- 統籌文化部、教育部、新聞部、藝術部的工作
- 制定文化發展戰略
- 協調文化教育資源
- 推動文化創新發展
- 評估文化傳播效果
第七條 司法監管司的主要職能
- 統籌法律部的工作
- 制定法治建設規劃
- 監督法律實施情況
- 協調重大法律事務
- 評估法治建設成效
第三章 總司職責
第八條 總司司長的基本職責
- 向內閣總理大臣負責
- 統籌本司各部門工作
- 制定本司發展規劃
- 協調部門間關係
- 監督重大決策執行
- 評估工作成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 總司例會制度
- 定期召開總司務會議
- 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 研究部署重要工作
- 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第十條 報告制度
- 定期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工作
- 接受國會監督和質詢
- 向公眾公開工作信息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一條 監督機制
- 接受內閣總理大臣直接領導
- 接受國會監督
- 接受司法機關監督
- 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
- 違反職責追究行政責任
- 違法違紀追究法律責任
- 造成損失追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內閣總理大臣。
第十五條 本法的修改需經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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