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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內閣總司運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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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17 03:22:11| 字數 67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文件目錄
LEGAL DOCUMENT CATALOG
內閣總司運作條例
基本資訊
章次
第四十六章
法律類型
行政法
立法信息
立法機關
國會
立法屆期
1
修法信息
立法日期
2025-01-01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備註信息
備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內閣部門運作條例》制定,旨在規範內閣四大總司的職能和運作,確保各部門的協調與效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內政發展司、外交事務司、文化傳播司、司法監管司的總司司長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內閣總理大臣,修改權屬於國會。

第二章 總司職能

第四條 內政發展司的主要職能

  • 統籌內政部、經濟部、科技部的工作
  • 制定發展規劃和政策方針
  • 協調各部門資源分配
  • 監督重大項目執行
  • 評估部門工作成效

第五條 外交事務司的主要職能

  • 統籌外交部、公關部、康樂部的工作
  • 制定外交戰略和政策方針
  • 協調對外交流活動
  • 處理重大外交事務
  • 評估外交工作成效

第六條 文化傳播司的主要職能

  • 統籌文化部、教育部、新聞部、藝術部的工作
  • 制定文化發展戰略
  • 協調文化教育資源
  • 推動文化創新發展
  • 評估文化傳播效果

第七條 司法監管司的主要職能

  • 統籌法律部的工作
  • 制定法治建設規劃
  • 監督法律實施情況
  • 協調重大法律事務
  • 評估法治建設成效

第三章 總司職責

第八條 總司司長的基本職責

  • 向內閣總理大臣負責
  • 統籌本司各部門工作
  • 制定本司發展規劃
  • 協調部門間關係
  • 監督重大決策執行
  • 評估工作成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 總司例會制度

  • 定期召開總司務會議
  • 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 研究部署重要工作
  • 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第十條 報告制度

  • 定期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工作
  • 接受國會監督和質詢
  • 向公眾公開工作信息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一條 監督機制

  • 接受內閣總理大臣直接領導
  • 接受國會監督
  • 接受司法機關監督
  • 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

  • 違反職責追究行政責任
  • 違法違紀追究法律責任
  • 造成損失追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內閣總理大臣。

第十五條 本法的修改需經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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