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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信息
立法日期2026-03-22
首次修訂日期
最後修法屆期
最後修法日期
第一章 宗旨
此文約立於兩國邦誼之基,旨在保存大齊帝國歷史文獻,彰顯國祚沿革,並促進文化交流,樹立友邦合作典範。
條文:
第一條 典藏院以文化保存為首要目的。
第二條 兩國合作以平等互信為原則。
第三條 典藏院兼具教育推廣與國際交流之責,並以文明互鑑為宗旨。
第二章 建院基礎
典藏院之設立,需有穩固之基礎。大龍帝國承擔設計與技術支持;大齊帝國則提供文獻與沿革資料。
條文:
第四條 大龍帝國負責院舍設計、技術維護及美學優化。
第五條 大齊帝國負責文獻、圖像及沿革資料之提供與審核。
第六條 典藏院之經費由兩國共同籌措,比例另行議定。
第七條 典藏院之制度保障由兩國共同立約,確保長久運作。
第三章 展示內容
典藏院所展示者,涵蓋歷史、文化與精神三大範疇,並設互動區以促進交流。
條文:
第八條 展示歷代沿革,依年序編排。
第九條 展示文化風采,包括建築、制度、詩歌、典章。
第十條 展示國祚精神,彰顯大齊理念。
第十一條 設置互動區,供民眾留言、問答與監察。
第十二條 典藏院得舉辦特展或巡展,以增進民眾互動。
第十三條 典藏院得設立數位典藏院,並擴展至多媒體展示。
第四章 管理分工
典藏院之長久運作,需有嚴謹之管理。大龍帝國負責技術維護;大齊帝國負責內容審核;院長由大齊帝國委派,主持院務。
條文:
第十四條 大龍帝國負責技術維護與更新。
第十五條 大齊帝國負責內容審核與資料提供。
第十六條 院長由大齊帝國委派,職責包括:
1.總理院務
2.審定展示文獻
3.主持院內大會
4.代表院對外交流
第十七條 副院長由大龍帝國委派,協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十八條 院方推動人才培育,設立獎學金或交流計劃,並鼓勵兩國學者合作研究。
第五章 合作期限
本文約初步合作期為兩年,期滿後可再議延續。
條文:
第十九條 初步合作期為兩年。
第二十條 期滿後,雙方得議延續或修訂。
第二十一條 每年舉行檢討會議,評估合作成效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二條 舉辦年度文化盛典,展示合作成果。
以下為大龍帝國代表簽署
大龍帝國皇帝 龍帝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以下為大齊帝國代表簽署
大齊帝國皇帝 奧爾德一世
皇憲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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